教职成司函[201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改进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的宏观管理,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广泛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部研究起草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4年12月15日前通过邮寄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夏光蔚、张磊,010-66096722;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成司,邮编:100816,电子邮箱:114012178@qq.com。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领域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 各地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八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是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部分专业设置专业(技术)方向,在专业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标注。
第十条 《目录》中的公安类、临床医学类、教育类等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的相关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第十一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或专业方向。
各地、各高等职业学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或专业方向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学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
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增补专业或专业方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及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六)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首先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须于每年9月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地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将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须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拟新设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次年招生)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八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人才培养定位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对口率低、就业率连续三年达不到本区域内平均就业率或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在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办学水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拨款标准、评估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量化指标。
第二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专业设置。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未经批准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区域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