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和建设重大工作项目的通知
闽教高〔2013〕31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我厅将启动实施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和建设重大工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本次启动实施的重大工作项目,包括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试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专业水平提升计划、教材建设工程、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高职院校对口帮扶等八大项目(具体内容见《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和建设重大工作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二、遴选程序
1.学校申报。学校根据《项目指南》要求,按时完成项目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我厅高教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2.专家评审。我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果。
3.行政审核。我厅对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重大工作项目名单。
4.公示公布。我厅对项目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三、项目经费
根据《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工作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和行业高职院校举办者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高职院校要安排配套支持经费,以推动项目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四、项目管理
1.建设期限。此次重大工作项目建设期限为2013-2015年,其中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为2013至2017年。
2.绩效考核。我厅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经检查评估发现学校组织管理不力、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计划推进工作项目的,将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各项目承担单位也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抓好项目启动、进程调控、中期检查、终期总结等关键环节,每年12月底前向我厅报送一次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试点中期报送中期绩效考核情况,试点结束后报送总结报告。
3.经验推广。各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进行及时总结,制订出推动工作的文件,其中对本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应在全校组织推广;对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有基础性、全局性作用的成果,应及时向我厅报告,由我厅向全省高校推广。
请各校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制定相关工作办法,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高教处联系人:龚森,0591-87091312、87833265,258075586@qq.com(电子邮箱)。
附件1:
闽教高[2013]3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和建设重大工作项目的通知.doc
附件2: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4月3日